羁押于拘留所,并经办案机关同意,可探望。探访处于拘留所内的人必须得到允许,方可会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人犯与居住在境内的近亲通信,应当经办案机关同意,要求会见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的主管局、处长批准。
居留香港、澳门、台湾的近亲和外国近亲会晤、通信、或外国国籍罪犯及其近亲、监护人和监护人及其驻华使节、领馆人员会见等,与外国通讯,应经省、自治区、市、局批准。
根据《看守所条例》第28条规定:人犯在羁押期间,经办案机关同意,并经公安机关批准,可以与近亲属通信、会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