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医疗机构出具,男方已经做过绝育手术或丧失生育能力的诊断。
2.子女长期生活在一起,证明他们对子女的生活和教育十分关心。
3.另一方有其他子女(例如,在户籍中的孩子)
4.医疗机构出具的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病或其他严重疾病的诊断证明。
5.另一方有毒品、赌博、酗酒等不良行为,或有虐待等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的证据。
6.子女与祖父母一起生活多年,并证明祖父母要求并有能力协助照顾外孙子女。
7.十周以上的子女要求获得父亲的生活证(通常由法院单独询问)
8.男方具有较强的工作能力和经济能力。
男女双方竞争抚养权。
对抚养权发生争议,不能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参照《子女抚养意见》的规定,给予男方抚养子女的有利条件。
1.尽管孩子不满两岁,但母亲负有不符合抚养条件的义务。
2.子女虽不满两岁,但母亲患了久治不愈的传染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之同住。
3.尽管子女不满两岁,但由于其他原因,子女不能与母亲一起生活。
4.已经进行了绝育手术或者由于其他原因失去生育能力。
5.没有其他子女,但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6.子女长期居住在一起,生活环境的改变对子女的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7.十周以上的子女主动要求和父亲一起生活。
8.双方养育子女的条件基本上相同,但子女在与他们的祖父母一起生活多年,而且爷爷奶奶要求并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辈。
抚养权的争夺权在男方生活中往往是属于不利一方,因此,在法庭判决中收集相关证据具有重要作用,因此,对对具体问题的处理,相关当事人需要注意其限定,从而使自身权益的维护不致丧失正面,从而有效地保障自身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