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大部分当事人提供了第三者与配偶的合影、或在某住宅同进同出的照片、以及共同居住的地址。在当事人配偶否认与他人同居的前提下,仅凭这些材料,恐怕还不能定性构成了“同居”。在司法实践中,要证明另一方构成“同居”,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收集相关资料:
1、同居地的基层组织关于第三者与配偶一方共同居住的说明:
2、配偶一方与第三者共同生活的照片、影像资料;
3、邻居或其它目睹同居行为的证人所提供的证言。在日常生活当中大家都知道的是存在着过错的话就要为此而付出一定的责任,这在夫妻关系当中也是这样子的,比如说存在着出轨的一方,他就是属于过错方,在离婚的时候体现出来的付出责任就是财产方面要少分一点财产。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种类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