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为辩护人。被告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时,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内,通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内通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拘留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未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定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的,必须委托律师进行辩护。即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家属没有委托,法院也会依法指定。法院审理案件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的,可以根据职权指定辩护律师。但被指定律师开始接触案件的时间与犯罪嫌疑人委托的辩护律师不同,辩护效果自然也不同。在进行死刑辩护时,律师往往会从以上几个方面入手辩护,主要能抓住其中一点,所以被告人可能不会立即执行死刑。但是被指定律师开始接触案件的时间等。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