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行,检察院在批捕后不执法明显是不合法的,根据法律规定,检察机关在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后,由公安机关执行,刑事诉讼法第88条规定的执行时间为“立即”,但没有具体说明“立即”的执行时间是多久。在司法实务中,有些公安机关实施逮捕时比较随意,如果条件允许立即执行,往往是在决定批准后二、三天内再次实施逮捕。如果条件允许立即实施逮捕,如果批准逮捕不及时执行,则应纠正刑事诉讼法。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后,公安机关继续开展侦查工作。
1.犯罪嫌疑人在被逮捕后,被调查的拘留期不得超过两个月。事情很复杂,期满后不能结案,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期一个月。
2.公安机关对已查明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足够,并写出检控意见书,连同卷宗材料.证据一并移交同级检察院审查。
3.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4.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如需补充侦查,可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自行侦查。对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不超过1个月的时间补充侦查。补查以二次为限。人民检察院移送补充侦查完毕后,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5.人民检察院认定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查清,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依照审判权限,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6.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内作出判决,不得超过一个半月。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