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抚养教育关系的形成必须以继子女未成年为前提。《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了其应有的意义,因为在教育方面需要抚养的继子女,必须为未成年人。尽管实际上,继孩子已成年,但继父母照顾或资助他们的学习.事业时,存在,但是就像生身父母在生身孩子成年后并没有法定的抚养义务一样,继母对成年继子的这种照顾或资助不是法律意义上的抚育教育,因此,不能形成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此外,还有一种观点认为,继子女在成年后实际上对继父母进了赡养义务,也可以认定为双方形成抚养关系,但这种理解远远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当有父母再婚,子女已成年,成人继子女对于实际上对继父母的抚养扶助符合社会道义,但其继子成年后却不能接受继父母的抚养权,法律规定的亲缘关系不符合法定的亲缘条件,继子女在此期间抚养继父母并不是法定义务,无法据此认定形成双方形成的抚育关系,一旦认定即等于双方形成具有血亲性质的父母子女关系,这一抚养义务便成了法定义务,显然,在这种情况下,成年继子女和继父母的权利义务不对等,很大程度上,这将极大地打击成年继子女对事实抚养的积极性。其次,要有共同生活这一事实。尽管正如前面提到的一些观点认为,判断标准是继父母支付继孩子全部或部分生活费,而仅仅是给付一定金钱,而不共同生活,继父母生命中的继父母照料继子.学习,则,不应认定双方形成抚育关系。

抚育,简言之,就是“保育”,强调长辈对晚辈的教育和保护;家长培养孩子的目的是为了让孩子健康成长,因此养育教育关系通常要在继父母和继子女共同生活中形成,像生身父母一样,继父母对孩子的生活.学习.身体.精神等各个方面都有一定的照顾,这就是养育孩子的真正意义。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有一些特殊的情况导致双方不能共同生活,如孩子年纪小就出国留学.继父母到外地工作等,认定此种情形时应认定是否形成抚养关系,应注意抚养行为与赠与行为的区分,在抚养权下支付生活费,必须是一种长期的行为.为孩子支付生活和教育费用。收费金额相对稳定;但赠与是偶尔发生的给付行为,给付标的价值不确定,一般每次给付都包含一定的用意。就赠与行为而言,即使继父母赠与继子的财产较多,可能超过继父或继子所需要的抚养费.教育费用,也不能证明双方已经形成抚养。

其三,抚养事实可以维持很久。至于具体维持多久,法律并无统一规定,中国人民大学王利明教授认为应该是五年,但是,目前实际并不能仅仅因为抚养时间短而否认形成抚养关系,如果没有长期的养育,比如只有1.2年,抚育关系的认定要特别慎重,要考虑到具体情况、权利义务对等等要素。综上所述,抚养关系对继子女具有特殊重要性,一般来说,国家规定要建立抚养关系是必须按照法律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才能成立,但对一些因为没办手续而对未成年人照顾得很好,而且也长期生活,这样慢慢就形成了一种抚育关系,因此,事情有很多方面,但主要看是否违法。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