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民法院审理军人离婚案件,对子女的抚养费问题,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等角度,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所以,人民法院在审理军人离婚案件时,对子女的抚养费问题,也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判,没有特别的法规。
㈡法律规定:
1.两岁以下的儿童,通常与母亲一起生活。母亲有不适合与孩子一起生活的其他情况(得了严重疾病等)的,可以与父亲一起生活;父母双方同意在两个星期内与父亲一起生活,并且对孩子的健康成长没有任何不利影响。
2.父亲和母亲都要求两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他们一起生活,符合特殊情况的,可以给予优先考虑。
3.父母和母亲在子女方面基本上是一样的,双方都要求子女同住,但是孩子们多年来独自与祖父母或外祖父一起生活,而爷爷奶奶或爷爷奶奶需要并能够帮助孩子照顾孙辈或外孙子女,优先考虑孩子在父母或母亲的陪伴下生活的情况。
4.如果十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与父亲或随同母亲的生活发生争执,父母应考虑其意见。
一.离婚子女抚养标准。
1.配偶离婚,子女由一方抚养,不抚养子女的一方应给付离婚子女抚养费;
2.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教育、医疗和其他费用。
二.离婚子女抚养的具体标准:
1.有固定收入的人,抚育费一般可以按照每月总收入的20%-30%来支付。支付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以适当增加,但一般不超过每月总收入的50%;
2.没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当年总收入或同类行业的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3.如有特殊情况,可以适当提高或降低以上比例;
4.离婚子女抚养费标准不一定按上述比例计算,除参照工资收入比例标准外,还应考虑:子女的实际需求.父母双方的经济收入能力,以及当地实际生活水平。
三.对离婚子女的抚养:
1.经济条件允许的,可一次性支付抚养费;
2.如果没有一次性支付条件,可以按月或定期支付抚养费,也可以按季度或年度支付收入。
四.离婚子女的抚养年限:
1.支付抚养费的期限,一般是在子女18岁之前;
2.16岁以上不满18岁,以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又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家长可以停止给付子女抚养费。
对军人离异抚养费征收情况而言,与一般离婚无显著差别,均以子女的身心健康为参照,除此之外,收取抚养费时,应按职工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进行计算。在支付抚养费时,直到孩子成年,并具有完全的民事能力。
《民法典》第1085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