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人精神病患者在确定监护人前,应先对其是否有民事行为能力进行确认,确认的方式可以由利害关系人或相关组织申请人民法院认定该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利益相关者包括配偶.父母.孩子.近亲,等等,相关的组织,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依法成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等。
精神病人没有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人;家长可以根据下列情况确定:1.监护人首先由具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第一顺位为配偶;其次是父母.子女.随后是其他近亲;包括近亲,有意愿担任监护人的其他个人或组织;但需经被监护人居住地之居民委员会.经其居住地之居民委员会或民政机关同意,2.决定有争议的,具有监护资格者可在上述类别中商定确定监护人;3.如不能达成协议,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由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申请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还可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民法典》第二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