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视权的中止,是指由于发生某种法定事由,致使探望权不宜继续行使,但探望权的行使应由人民法院依法暂停。探访权是离婚父母依法享有的法律权利,不能随意阻碍、限制甚至剥夺。探望权的行使,如果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有的甚至严重损害子女的权益,则探望权的行使应予以必要的限制。探访权的中止,以法定的中止事由为条件。暂停探望权行使的法定事由,婚姻法没有具体列举,而泛泛地规定了对子女的身心健康不利。一般而言,(1)探视权人为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2)探视权人患有严重传染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探视权人具有下列情形:(3)探望权人对子女行使探望权的侵害或犯罪行为可能危及其子女健康;(4)侵害子女权益的;(4)探望权人与子女感情恶化;(5)子女坚决拒绝探视的;(5)对子女身心健康不利的情况。应当指出,仅有的一项条件是对子女的身心健康不利。而对于其他原因,如父母双方关系恶化、探视权人未能及时支付抚养费等,则不得作为探望权中止的理由。

相关法条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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