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减是《刑法》中的一项特殊条款,它是指被判死缓的惯犯和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等犯罪行为,纵火、爆炸、投掷危险物品或有组织的暴力犯罪被判死缓执行,法院可根据情节等情形同时决定对其进行限制减刑。
限减并非不能减刑,而是要严格控制减刑的开始时间、间隔时间、减刑幅度。
第五十条第二款:对于被判死缓的惯犯和蓄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掷有害物质或有组织的暴力犯罪被判死缓执行死刑的罪犯,法院可根据情节等情形同时决定对其进行限制减刑。
第十条被限制减刑的死缓执行犯,适用减刑,假释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在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或者由于立功表现而被减为二十五年监禁的,要比照没有限制减刑的死缓执行犯在减刑开始时间、间隔时间、减刑幅度等方面严格把握。
根据《关于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案件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根据刑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人身危险性等情况,可以在作出裁判的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