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安机关对被拘留者,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羁押三天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例外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延长1-4天,在这类案件中,拘留期为14天。
(2)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到30日,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捕的7天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逮捕的决定。这类案件的最长拘留期为37日。
检察机关羁押期限: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案件的被拘留者,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十四日内作出决定。特别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期限可延长一天至三天。
(《最高检定法》第136条)对于不需要逮捕的,应立即予以释放;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将依法予以保护或监视。(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的拘留时间不得超过17天)
通常情况下都是公安拘留,检察院羁押就行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