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明确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弟姊妹,对父母已去世或父母无力抚养的幼女,有抚养义务。因为兄弟姐妹,同出一源,从小生活在一个家庭,关系非常亲密,当父母双亲死亡时,或父母无力负担未成年弟妹时,不能不念骨肉之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四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第一千零七十五条
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
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