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婚姻法》第21条的规定,“抚养费”是由生活费用、教育费用、医疗费用三部分组成的。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明确规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用一般可以按每月总收入的20%—30%来偿还,如果有两个以上的孩子,可以适当增加抚养费,但是通常不超过月总收入的50%…”离婚案件中,子女抚养费应当依法给付,尽管具体情况可能存在地区和经济水平的差异。一般而言,儿童抚养费的计算,要综合考虑三方面因素:①子女的实际需求;②父母负担能力;③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离异后,父亲/母亲不愿与子女共同生活,依收入情况分为:①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目一般可达每月总收入的20%-30%。抚养两个以上的孩子的比例可以适当增加,但一般不能超过月收入的50%。在此,月工资总额是指工资总额,包括工资,奖金等。这种情况可通过向法院申请调查令进行调查;②无固定收入的,可参照①根据该年度收入或该行业的年均收入确定抚养费数目。③特殊情况下,如果孩子长期患病,或者孩子有残疾,可以适当增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负担】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