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时监护人虽加了「暂时」二字,但并未相应减轻临时监护人对其监护人的责任。根据民法通则,未成年人的父母为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如未成年人无父母或父母丧失监护能力,应依法明确另一方的监护责任,监护人有责任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实行义务教育时,初中学生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主要负有以下义务和责任:
1.保证学龄儿童或其他被监护人接受义务教育的学龄儿童,不得中途停止学习;
2.按规定缴纳政府规定的义务教育杂费;
3.学龄儿童或其他受监护人必须按时送交入学;
4.营造良好的家庭教育环境,配合学校对子女或其他监护人进行教育,使儿童能够健康成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四条
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