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缓,是我国刑法典中特有的一项刑罚制度。该法案适用于应该判处死刑但并非必须立即执行的罪犯。死缓的执行时间确定为两年。这一制度的实施,体现了不废除死刑,但杀人不浅的政策。这并未放松惩罚有罪的罪犯,同时也让某些罪犯悔改,重新做人,争取最后的减刑机会。这一体系,有利于分化敌人,惩治、改造罪犯,也有利于国家保留一批可供国家使用的劳动力。

对被判死缓的罪犯,若在二年的缓刑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应注意,系故意犯罪,若为过失犯罪,则不必立即执行死刑,只有故意犯罪,并且由缓期二年执行单位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向所在地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立即执行死刑。判死缓的,在死缓期间,如无故意犯罪,过了二年后,减为无期徒刑;如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则减刑二十五年;

在此,蓄意犯罪,应当局限于显示行为人抗拒改造、情节恶劣的故意犯罪,而非一般故意犯罪。对犯有轻微蓄意犯罪的死缓,应当按照刑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实行并罚,自新判决作出之日起,重新计算死缓执行期限。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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