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的死刑命令,都是由高级人民法院交付原审人民法院执行的,原审人民法院接到死刑执行命令后,应当在7天内执行。这种处决的法定期限必须严格遵守,不能借此拖延执行。在收到执行死刑命令后,下级人民法院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立即停止执行,并立即报告批准死刑的人民法院,由批准死刑的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判决可能有错误的。(二)犯罪人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者,可能需要重新审判。(三)罪犯怀孕。对停止执行死刑的,执行死刑的人民法院应立即向批准死刑的人民法院书面报告,由院长签发停止执行死刑的命令。
经查证,如认为原来的判决是正确的,应报请核准的人民法院再发出执行死刑命令,方可执行。如认定犯罪人确为怀孕妇女,报请批准死刑的人民法院依法改判。法院应于交付执行死刑日前,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承担现场监督责任的检察人员,如发现有违法行为,应立即改正。死刑临场执行时,由人民法院的审判员负责指挥执行。人民法院有条件执行死刑的主体,应当交付法警执行,无条件执行时,可以交由公安机关武装警察执行。处决应予以公布。死刑犯的告示要选在合适的范围和合适的地点张贴,以便让民众知道真相。
行刑后,在场的书记员应作笔录。记录应记录执行的具体情况,包括执行死刑的时间,地点,方法,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临场监督的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执行死刑的负责人姓名,执行死刑的具体情况等。交予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死刑的情况和所附执行死刑前后的照片,及时逐级汇报批准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行刑后,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罪犯家属,对罪犯遗物、遗款清点、移交工作。
行刑者执行死刑后或火化骨灰,通知其家属认领。拒不认领的,由人民法院通知有关单位处理。在适用死刑的方法方面,刑事诉讼法第款规定:"死刑以枪决或注射等方式执行。"枪决"是一种执行死刑,用枪弹射杀罪犯,在我国长期使用;"枪决"是一种执行死刑的方法,它是996年月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修订的一种行刑法。
采用注射法行刑,具有行刑方便、痛苦少、死亡快、更人道、先进、文明的行刑方式。而立法中“等法”中的“等法”,意味着比枪决、注射更人性化、科学、文明。使用枪决、注射以外其他方式执行死刑的,应当事先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行刑地点选在刑场或指定的拘留所。我们所说的“刑场”,是指传统意义上由行政机关设立的处决场所。刑罚不应设在繁华、交通、旅游等场所附近。
所谓“拘留所”,是指人民法院指定的监狱或拘留所。处死要严格控制刑场,除依法执行死刑的司法人员外,不允许任何其他人进入刑场。对罪犯负有领导责任的审判人员应当验明正身。对犯罪人的有关情况要仔细核实,查明其确系该判决认定的应执行死刑的罪犯,以保证行刑正确。审判员也应该询问罪犯是否有遗言,信札,并做记录。法院对犯罪人的遗言、手稿,应及时进行审查,对不同情况分别予以不同处理。
实施前,如发现可能存在错误,应暂停执行,并按法律规定的程序报最高人民法院裁决。与枪决相比,注射死刑与枪决相比,死刑犯所受的痛苦更小,死亡时间更短,但是,由于我国目前的状况,注射死刑不能完全替代枪决执行,目前适用两种方法,通常是在法院判决时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人民法院在交付执行死刑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死刑可以在刑场或者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在执行前,如果发现可能有错误,应当暂停执行,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不应示众。执行死刑后,在场书记员应当写成笔录。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死刑情况报告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后,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罪犯家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