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的批捕与刑拘的性质不同。刑事拘留是指公安机关对涉嫌犯罪的人,在遇到法定紧急情况下依法采取的暂时剥夺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批捕”是指公安机关等部门为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逃避或阻碍侦查、起诉和审判的进行,为了防止其发生社会危害性,依法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措施,给予拘留。

相关法条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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