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缓执行期间如何确定问题的批复》中,认为:死缓执行期间,从判决或裁定准许死缓二年执行的法律文书宣布或送达之日起算。刑法典第五十一条规定:死缓执行,自判决成立之日起计算。作者认为,本判决确立之日,理解为“死缓判决批准之日起”。第一,其他刑法条文对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的刑期,均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则规定自判决作出之日起计算。
我国刑法为何对此作了这样的规定,笔者认为有其意义。对于监禁、拘留或管制而言,拘留的时间是可折抵的,拘留一天等于刑期一天,刑期自判决之日起算,对于被告并无不利之处;对于缓期二年执行的判决则不同,因为没有关于减刑的问题,因此刑法典才从判决作出之日起计算,把“判决成立日”理解为批准死缓判决之日更符合刑法相关规定的精神。第二,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判决、裁定在发生法律效力后实施。
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判决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换言之,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判决,应当作为决定性判决予以执行。鉴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不存在刑期折抵问题,而且,通常从判决批准之日到判决书送达之日,往往有一二个月的时间,如果“判决之日”有两种解释,则从有利于被告的原则出发,死缓判决批准日期亦应选定为死缓执行期间起算日期。
最终,在司法实践中,经常需要计算投入监狱执行的死缓判决罪犯的刑期,因为在刑事执行机关归档的罪犯材料中,一般不会出现宣判笔录和送达回证,法院的生效判决必然存在,因此选择死缓判决批准日不会造成认定困难,便于实际操作。总而言之,死缓执行的期间比判决或裁决批准之日起更为适当。
《刑法》第五十一条,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