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判处死缓的,在死缓期间,如无故意犯罪,二年期满后,减去终身监禁;如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后减为二十五年监禁;如有故意犯罪,情节严重的,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后执行死刑;对故意犯罪没有执行死刑的,重新计算死缓期间,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刑法》第五十条,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