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批捕不是法院判决的必要条件,对于刑事案件,人民法院要依法作出判决有罪量刑的条件:一、定罪量刑原则1.量刑应以事实为依据,根据法律,根据罪行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程度,来决定判处的刑罚。2.量刑不仅要考虑到被告人所犯罪行的严重性,也要考虑被告人应承担的刑事责任的大小,达到刑罚与预防犯罪的目的。3.量刑要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宽”与“严”。4.量刑要客观,全面掌握不同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不同时期治安状况的变化情况,确保刑法任务的完成;对同一地区同一时间内案情类似的案件,判处的刑罚应基本均衡。对于刑事案件的定罪量刑的基本方法,应当以定性为依据,

量刑的起始点.基准刑与宣告刑相结合。1.量刑步骤(1)根据基本罪行构成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确定量刑的起点;(2)根据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数额.犯罪数量.犯罪结果等犯罪事实,(3)根据量刑起点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3)根据量刑情节调整基准刑,并综合考虑整个案例,准予法定刑。2.调整基准刑的方法(1)有单一量刑情节的,按照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直接调整基准刑。(2)有若干种量刑情节的,一般依据各量刑情节的调整比例,适用同向相加.反向相减法调整基准刑;有未成年人犯罪.老年人犯罪.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患者犯罪.又聋又哑的人或盲人犯罪,防卫过度.逃避.犯罪预备.犯罪企图.停止,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等量刑情节的,首先适用这一量刑情节调整基准刑,

根据上述规定,再适用其他量刑情节的规定。(3)被告人犯了数罪,同时有累犯等量刑情节,适用于各罪,先适用累犯等量刑情节,确定个罪所应判处的刑期,再确定一个罪所应判处的刑罚。3.确定宣告刑的方法(1)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整结果在法定刑范围内,并且罪责刑相适应的,可以直接确定为宣告刑;如果具有减轻处罚情节的,应依法在法定刑范围内确定死刑。(2)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整结果低于法定最低刑,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并有罪责刑相适应的,只有对情节较轻的,才能确定法定最低刑为宣告刑,但根据具体情况,可以由法律规定为宣告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有权判处法定刑以下的刑罚。(3)量刑情节对基准刑调整结果超过法定最高刑的,可以依法确定法定最高刑为宣告刑。(4)综合考虑整个案件,单法官或合议庭可在20%的幅度内对调节结果进行调整,确定宣告刑。如果调整后的结果仍然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经审判委员会讨论,依法裁定宣告刑。(5)综合全案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依法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管制或者单处附加刑.缓刑.免刑的,应依法适用。并没有提出检察机关不进行批捕,嫌疑人也不需要判刑,人民法院将根据具体的犯罪情节对其进行判决。检察机关可以发布批捕命令,人民法院也是可以下批捕命令的。对检察机关执行公务的人员,则可对其进行强制批捕。

相关法条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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