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判处死缓的,在死缓期间,如无故意犯罪,二年期满后,减去终身监禁;如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后减为二十五年监禁;如有故意犯罪,情节严重的,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后执行死刑;对故意犯罪没有执行死刑的,重新计算死缓期间,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八条
【死刑、死缓的适用对象及核准程序】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