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缓二年执行,是指被判处死刑的罪犯,不是必须立即执行死刑的,可给予两年的缓期,即刑法典所称的死缓执行。死缓执行并非一种独立的刑罚种类,而是一种死刑执行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