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对罪犯的批捕程序是:逮捕嫌疑人、被告人,一律由公安机关执行。接到执行逮捕通知后,公安机关必须立即执行,并将执行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凡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由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立即执行逮捕,防止因执行不及时而产生社会危害性。

当前,我国只有检察院拥有批捕权:对于任何公民的逮捕,除了法院裁定逮捕或检察院对自侦案件的决定逮捕之外,必须经检察院批准。

对嫌疑人、被告人的逮捕,一律由公安机关执行。实施逮捕的人不得少于2人,执行逮捕时,必须向被拘留者出示逮捕令,并命令被拘留者在拘捕令上签字(盖章)或按手印。警察(国家安全机关)对被拘留者,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押后3天内,提请检察院审查批准。例外情况下,提请审批权的期限可延长1-4日。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主要嫌疑人,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延长到30日。在接到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通知后,检察院应当在七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法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

相关法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三百八十二条

对于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审查起诉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退回本院侦查部门补充侦查的期限、次数按照本条第一款至第三款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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