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1年,我国通过了《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并于1998年对该法进行了修订,进一步明确了养父母与养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

根据现有的有关法律,有关养父母是否应当向养子女给付抚养费具体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实施之前,夫妻一方领养的孩子,另一方不反对且与其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离婚后,两个孩子的抚育费用由双方承担;

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实施之前,对方一直反对夫或妻一方领养的孩子,如果离婚,一方当事人可以不支付抚养费,由领养一方抚养孩子。

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实施之前,夫妇两人收养的子女,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施行后收养的儿童,在未解除收养关系之前,应当根据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承担养子女的抚养费。

继母本无血缘关系,若离婚,则可免除继子抚养权。但生身父母离异,无子女扶养权的一方必须支付另一方的抚养费,这也是法律规定,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支付抚养费,通常按月支付抚养费。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的抚养义务和子女的赡养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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