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禁,是指司法机关在一定时间内依法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由并将其关押在一定地点的强制措施。拘捕是最严厉的强制措施之一。该系统可以有效地控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确保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逮捕措施不依法适用,就会侵犯公民的人身权。所以,在对犯罪嫌疑人采取逮捕措施时,必须严格遵守逮捕的法定条件和程序。
按照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处理刑事案件规则的规定,逮捕的条件是:
1.存在犯罪事实的证据。所称的证据表明有犯罪事实意味着以下两种情况:
(1)有证据表明所犯罪行。
(2)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为嫌疑犯所为。
(3)证实嫌疑犯所犯罪行的证据已经得到证实。
2.可处以较高刑期。
3.采用保释、监视居住等方法,还不足以防止社会危险的发生,而且必须逮捕。
事实上,审查阶段若不是因为这些情况,犯罪嫌疑人就不会与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人员有直接接触的机会,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捕时,也是要审查公安机关提交的这些材料。可以有上述类似情况发生,对于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人员来说,一定要亲自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
《刑事诉讼法》第90条,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