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
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检察机关是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刑事拘留的,对符合规定的犯罪嫌疑人,检察机关可以对期羁押。
检察机关刑事诉讼程序规则(试行)
第一百条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有下列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行为,检察机关应当逮捕犯罪嫌疑人。
(一)蓄意犯下新罪行;
(二)自杀、逃亡、逃避侦查、复审的;
实施破坏、伪造证据、串供或干扰证人作证,足以影响侦查,审查起诉工作正常进行的;
(四)对受害者、证人、告密者、控告者和其他人进行打击报复。
有下列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行为的,人民检察院可以逮捕犯罪嫌疑人:。
(一)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住城市、县,造成严重后果,或两次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住城市、县的;
(二)因传讯不到案,造成严重后果,或两次传讯未到案者;
(三)地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化,且没有在24小时内报告给公安机关,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违反规定进入某一特定地点,与特定人会面或通信,或从事特定活动,严重阻碍诉讼程序正常进行。
要逮捕上述嫌疑人的,可以先行羁押;已经缴纳保证金的,应当书面通知公安机关没收保证金。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