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嫌疑人.被告人的逮捕,一律由公安机关执行。接到执行逮捕通知后,公安机关必须立即执行,并将执行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治安部门实施逮捕的程序有:
1.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由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发逮捕证,立即执行。
2.被拘捕者不得少于2名。当被拘捕时,必须向拘捕人出示拘捕令,并要求被拘捕者在拘捕令上签字(盖章)或按手印。如果被捕者拒不签署逮捕证或按手印,则在逮捕证上注明。
3.凡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后,提请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批准或决定逮捕的人民检察院或者作出逮捕决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在24小时内进行讯问。对发现不应逮捕的,应当变更强制措施或立即释放。即刻释放的,给予释放证明。除非有妨碍侦查或者不能通知的情况,逮捕理由和拘留地点应在24小时之内,通知被捕者的家人或其所在单位。不方便通知的,请在卷宗中注明未通知的原因。
4.前往异地逮捕的,公安机关应通知被捕者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逮捕时,公安机关应当携带逮捕令、逮捕证、介绍信、被拘留者的主要犯罪材料等,应当在拘捕地点协助执行。
5.公安机关释放被捕者,或者将逮捕改变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
总之,在刑事案件中如果没有批准批捕的话,自然就不存在逮捕的问题。拘捕可以说是刑事案件中的一个分水岭,如果不能说明在逮捕前被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具体有何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可逮捕后,十之八九表明,以前被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将被判有罪。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