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批准逮捕之前,犯罪嫌疑人是自由人,是享受公民权的普通公民。批准后申请取保候审,对某些公民的某些权利要受到相应的限制和约束,主要内容如下:《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取保候审的嫌疑人,被告应遵守下列规定:(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住城市,县;(二)住址;职位及联络资料变更,(ii)在24小时内向执行机关报告;㈢在传讯时及时被送到法庭;㈣不能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捏造证据或串供。
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申请人应遵守下列一项或多项规定:㈠不能进入特定地点;㈡不能与某一特定人会面或通信;(三)不从事特定活动;(四)使用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照交给执行部门保管。对于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缴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责令其有悔过的,对其进行罚款,并对其进行罚款,并对其进行拘捕。
对于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逮捕的,可以对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在取保候审中,犯罪嫌疑人与批捕前对照,其正常权利已受到很大限制。保释也是一种权利,根据我国有关规定,若嫌疑人患有重病,或年老,怀孕的人和其他人群都可以取保候审,除了这些之外,犯罪嫌疑人并不能构成社会危害的还有,犯罪较轻的可以进行取保候审,检察机关在执行取保候审的决定时,也是在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 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与本案无牵连;
(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