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立案
举报或者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发现违法生育、非法领养的,应当立即立案,并填写立案报告。有2名以上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经主管领导批准进行调查。
(二)调查证据证明。
1.调查员通过对被调查者的非法生育或非法领养事实进行调查、取证,形成证据链,认定非法生育或非法领养事实。有证据证明当事人非法生育,但当事人拒绝承认的,经县级人口计生部门集体研究同意,得责令当事人限期内做亲子鉴定。
2.查明被调查者违反法律或非法领养子女的事实后,对双方上一年的收入进行调查,收集证据。
㈢建议征收标准。
填好“征收社会抚养费审批表”,提出征收标准建议。县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对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征收社会抚养费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当由主管领导牵头,与计生办工作人员集体研究,提出建议征收率,报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决定。如无委托,由案件承办人提出建议。
(四)审批
县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建立了“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审批领导小组”,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负责政法工作的领导和纪检组长担任副组长,政策法规股长和工作人员为组员。
提出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按2-3倍标准征收的,由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负责审核,并报主要负责人同意,签署“征收社会抚养费批准表”,签字后加盖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印章;提议征收社会抚养费4倍以上的,经《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审批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会议纪要),“征收社会抚养费审批表”签字后,由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签字盖章。
(五)备案
对社会抚养费按4倍以上标准征收的,征收社会抚养费审批表复印件应报市人口和计生部门备案,具体由政策、法规机构受理。市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当对县级人口计生局作出的征收决定是否合法、合理,认为征收决定有违有关规定或畸轻畸重的,应当责令其重新征收决定。
(六)编制征收社会抚养费通知,并送达。
经批准确定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后,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出具《征收社会抚养费通知》和送达回执单,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生办送达。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41条第1款,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