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三个工作日内,一方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辩、陈述或要求听讯的,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出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和送达回执单,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计生办工作人员送达。
2.一方当事人在三个工作日内提出陈述或请求听讯的,应当按照审批权限,县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计生办对其陈述、申辩情况进行记录,并向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报告;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要上报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并依法组织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听证;听讯必须制作一份笔录,并交由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盖章。县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根据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和听证结论,决定是否征收社会抚养费,是否改变征收数额,决定征收的,制作《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及送达回执单,委托乡镇人民政府代管。
3.当事人确有困难,不能一次性支付社会抚养费的,收到《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三十日内,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分期付款。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计生办调查核实后,报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审核(由政策法规机关受理),对符合分期缴纳条件的,县级计生部门出具《分期缴纳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不符合分期缴纳条件的,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生办负责制作《不同意分期支付社会抚养费决定书》。
要按上述程序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多数是超生夫妇自己不配合,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则从通知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每一年的普查中,都会发现一部分孩子可能是黑户,即有个别极不负责任的父母,为了逃避交社会抚养费的法定义务,连户口都直接不给孩子上。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二条,
公民享有依法生育的权利,同时应当依法履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其生育行为应当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采取综合措施,做好计划生育宣传教育、避孕节育服务等经常性工作,使本行政区域内公民的生育行为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