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抚养费用的数额可以根据孩子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以及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决定。增加的抚养费是子女必要时提出的,除原计划金额因价格调整而难以维持子女生活需要外,或子女升学,实际上所需的抚养费超出预期的金额之外;也可能是由于子女患病,赡养一方无力支付全部医疗费;或有给付义务的一方经济收入明显增加,在这种情况下,孩子和他们的生活水平有很大的差距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