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没有批捕的,公安机关要放人。如有必要继续侦查,公安机关可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但必须将其放行。按照有关法律程序和时间规定,检察院作出不予批捕决定后,应立即放行,所谓的“立即放行”,最迟不能超过次日。公安机关不批准逮捕的,应当由人民检察院决定是否批准逮捕,并及时向人民检察院报告。对应当继续侦查、并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应当给予行政拘留或者监视居住。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02条:“对于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在收到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后,应当立即释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并将执行回执在收到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后的三日内送达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