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应当在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七天内,作出批准逮捕或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不批准逮捕的,应当由人民检察院决定是否批准逮捕,并及时向人民检察院报告。如需继续侦查,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可以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1.《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逮捕通知后立即释放,并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如需继续侦查,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可以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2.《第九十条》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时,可以请求复议,但必须将被拘留者立即释放。观点不被接受的,可上交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高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复查,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
3.由此得出,人民法院作出不批不批准逮捕决定的决定:1)公安机关收到通知后即予以释放;2)对于需要继续侦查的,而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3)发现有错误时,可以申请复议,但被拘留者必须立即获释。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