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父母双方离婚后,如果想改变子女的抚养权,在一定条件下,可根据父母双方或子女的实际情况的变化依法进行变更。《婚姻法》中有关规定,法院在处理子女抚养费问题时,以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为基本原则。
在司法实践中,抚养权一旦成立,要对离婚子女的抚养权进行变更,除了法律规定的情形外,还存在一些困难。有关司法解释对子女抚养权变更法定情形作出如下规定:
(一)与子女同住的一方由于患重病或残疾而无法继续抚养孩子。
一方有病、残废,必然会影响到对子女的教育和照顾,从子女成长的角度来看,这是法律修改抚养权规定中非常现实的问题,一方无力抚养子女,则只能通过变更子女的抚养权为子女提供更好的成长环境。
(二)与子女生活在一起的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行为或其与子女同住,对子女的身心健康产生不利影响。
关注子女成长的另一方可请求变更离婚子女抚养权,但变更抚养权的法律规定不能对原共有财产进行重新分割。
(三)十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愿意与另一方共同生活。
这种改变抚养权的法律规定,在父母离婚时,对十岁以上的子女的抚养权,应予以倾听。若离婚时未满十岁、过了几年、十岁以上,若子女明确表示愿意跟随对方生活,则可申请变更对子女的抚养权。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修改。
它只是一个兜底条款,而改变抚养权的法律条款有时无法涵盖所有,因为社会现实是复杂而不断演变的,在制定司法解释时,也存在着一些无法考虑的问题,司法解释给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离婚抚养权是法院审判人员根据自己对客观情况的主观认识,判断是否应当改变离婚子女的抚养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三条 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婚姻关系的,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重新进行结婚登记。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