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在决定批准逮捕后不自行作出不起诉决定。一般而言,检察院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后,即使发现有关证据仍不足,也会将犯罪嫌疑人的卷宗退回公安机关,要求其进行补充侦查。
检察机关对有关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后,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将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当犯罪嫌疑人被警方刑事拘留后,在案件卷宗移交检察院后,检察院审查有关材料是否符合起诉条件时,作出不起诉决定。然后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将书面通知公安机关。嫌疑犯将被释放。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