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国家机构的正常管理和政府官员工作行为的不可收买性。刑事案件的客体是个人。
2.本罪在罪行客观方面表现为:(1)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2)利用金钱贿赂国家工作人员;(3)向国家工作人员收取各种名义的回扣费用;(4)数额较大。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行为人为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也就是说,贿赂人对自己贿赂行为的目的.性质非常明确,但为了私利,仍然有蓄意的行为。
《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在经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