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捕仅仅是一项刑事强制措施,与是否起诉并无必然联系。《刑法》规定,对于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对于预防社会危害尚未充分,且有逮捕必要时,方可依法逮捕。并将“有逮捕必要条件”具体化为六种情况,即:可以继续犯罪人,对社会有害;可能破坏.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共谋的;可能自杀或逃跑的;可能犯下报复行为;可能妨碍其他案件的调查;以及其他可能发生社会危险的情况。对于没有这种情况的嫌疑人,检察机关完全有权不予逮捕。该法还规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如果需要继续侦查,且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可见,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仅仅意味着犯罪嫌疑人不具备逮捕的法定条件,不必采取拘捕措施,丝毫不意味.更不等于“不起诉”,甚至不等于法院不会判实刑。因此,重庆市检察机关根本就不需要急于调查介入,同时也违反了刑法的规定。

诚然,根据我国司法部门的惯例,不实施逮捕常常意味着检察机关认为犯罪较轻,并有可能最终被判处缓刑,因为总体上,我国司法机构实施逮捕的条件相对宽松,甚至达到了滥用逮捕措施的程度。二、检察机关批捕的条件逮捕,是指公安机关.为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实施妨碍刑事诉讼的行为,逃避侦查.起诉.审判或发生社会危险,但依法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为防止逮捕的过度适用,《刑事诉讼法》第60条规定:对于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可处以超过监禁刑期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对于防止社会危险性的发生,有逮捕必要的,可予以逮捕。拘捕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1.具有犯罪事实的证据。2.可处以较高刑期。3.采用保释、监视居住等方法,还不足以防止社会危险的发生,而且必须逮捕。即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上述两个条件,但采取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足以防止其对社会造成危害,则无逮捕必要。三.检察机关不起诉的情况1.法定不起诉(绝对不起诉)法定不起诉,是指《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1款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本法第15条规定之情形,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这种情况我们称为绝对不起诉,法律上的不起诉有以下六种情况:1)有轻微的情节,无严重危害,中国刑法将非犯罪的情节划分为定罪界限的定罪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典》第十三条进行理解,情节较轻,危害较小的一项行为,不应视为犯罪,尽管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由于并非犯罪,而是一般的违法行为,人民检察院当然不能提起诉讼,做出起诉决定。(2)犯罪已经超过追诉时效期限的刑法规定,犯罪行为已经超过追诉时效期限,其主要原因是罪犯对社会已无危害,没有必要再追究其刑事责任。我国刑法第76条.77条对追诉时效作出了具体规定。刑事诉讼时效不超过追诉时效,这是现代世界刑事诉讼法学中的普遍原则。(3)经特赦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中共中央或国务院的建议,决定免予处罚,并由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在中国,凡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对特定犯罪人免予刑事处罚的,公安机关不得立案侦查,检察机关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4)根据刑法典告知才处理的罪行,不通知或撤回通知的中国告知方处理的案件有四种,侮辱诽谤、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虐待和侵占。这类案件涉及的主要是公民个人权利,例如婚姻、名誉等,实质上是公民个人的私权,是否追究肇事者的刑事责任,取决于公民的个人权利。对这类案件,如果被害人和其他有告诉权的人不告知或告知后又撤回告知的,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处理。(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犯罪嫌疑人.被指控人死亡,就意味着丧失追究刑事责任的客体,追究其刑事责任已不具有任何现实意义,因而刑事诉讼活动不必再进行,

对此,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就此终止刑事诉讼。(6)在其他法律中,酌情不起诉(相对不起诉)(刑事诉讼法典)第142条第2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较轻的,根据刑法规定不需判处刑罚或免除处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与国外学者类似的“微罪不诉”,笔者认为这种称谓能够体现其本质,还是更科学的。就刑事诉讼制度而言,酌定不起诉的适用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应负刑事责任;二是犯罪情节轻微,不需根据刑法规定予以处罚或免除处罚。根据刑法典的规定,这类不起诉的情况可适用于下列情况:1)嫌疑人在中国领域以外的犯罪;根据中国刑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但是已在外国受到刑事处罚的(《刑法典》第10条);(2)嫌疑犯是聋哑人,也有可能是瞎子的(《刑法典》第19条);(3)嫌疑犯犯有防卫过当罪(《刑法典》第20条.第21条)(4)为犯罪预备手段,--------------------------------未造成损害(《刑法典》第24条)(6)共同犯罪(《刑法典》第27条)(7)被强迫参与犯罪(《刑法典》第28条)(8)嫌疑犯自首或有重大立功表现(《刑法典》第67条.第68条),但要注意,人民检察院可以也可以不起诉决定,在确认犯罪嫌疑人有上述情形之一后,此外,在犯罪情节较轻的前提下,才可考虑不起诉。也就是说,检察机关要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的年龄.犯罪目的与动机.犯罪手段.危害后果.悔罪表现及一贯表现等,只有当认定不起诉比起诉更有利时,才可作出不起诉决定。一些学者将此理解为“酌定不起诉”,而将“不起诉”称为“法定不起诉”。4.证据不足不起诉《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4款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其适用的前提是对案件要进行补充侦查。在此要指出的是,所谓"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并不意味着检察机关有权在起诉与否之间作出自主性选择,因为证据不足是不具备起诉条件的情形,因此不能提起诉讼。从这个意义上讲,“可能”一词的表述并不准确,科学界指“应该”。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细则》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法查明嫌疑人构成犯罪,或者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属于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可作出不起诉决定:(1)在定罪证据方面有疑问,(2)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加以证实的(3)据以定罪的证据不能合理排除;(4)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有可能发生;(4)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还有其他可能。总之,检察院在逮捕时,有条件的,根据我国有关规定,对于有实际犯罪行为的人,或者对社会作出有危害的行为,应当逮捕,应当予以逮捕。如行为人犯罪已超过追诉时效期限,检察院不得提起诉讼。

相关法条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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