嫌疑人在被逮捕后,对其侦查期间的羁押不超过二个月。情节复杂,期满后无法结案的,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下述案件于上述期限期满无法查明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延期二个月:(一)交通极为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㈡重大犯罪团伙案件;㈢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第四、犯罪范围广泛,难以取证的重大复杂案件。由于特殊原因,长期不适合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延期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一般侦查羁押期限: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第一百五十七条,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第一百五十八条,重大复杂案件的侦查羁押期限: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第一百五十九条,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