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修改的法律依据如下:
"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处理子女抚养权的若干意见》第16条规定,一方申请变更子女抚养权时,有下列条件之一,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1.与子女同住的一方由于患重病或残疾而无法继续抚养孩子。
2.与子女一起生活的一方不能承担抚养义务、有虐待行为,或者他们与子女同住,都会对孩子的身心健康产生负面影响。
3.十周以上的未成年子女,愿意与对方共同生活。
4.有其他合理原因需要修改的。
按照上述规定,只要具备上述任一条件,就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抚养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