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处理子女抚养费问题的若干意见》第16条规定,一方在以下情况下要求对子女抚养关系进行变更,应当予以支持:

1.与子女同住的一方由于患重病或残疾而无法继续抚养孩子;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或者其受到虐待,或者其与子女同住对子女的身心健康确实有不利影响;

3.10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愿意和另一方共同生活,并具有抚养能力的;

4.如有其他原因而需更改.根据上述规定,只要具备上述任一情况,您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抚养权。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第五十七条 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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