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为最高监察机关。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内设立监察委员会。
第8条国家监察委员会由全国人大产生,负责全国监察工作。全国人大常委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和若干人组成,主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其副主任由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任命。局长的任期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不能连续任职两届以上。
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接受人大监督。
第9条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负责本地区的监察工作。当地各级监察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和若干名委员组成,主任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其副主任由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当地各级监察委员会主任的任期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当地各级监察委员会应向本级人大、常委会和上级监察委员会报告,并接受其监督。
在认定贿赂罪时,应根据实际犯罪事实和犯罪证据,才能作出判决,监察机关根据自己的职能,可以依法对行贿人员进行调查处理,并经过有关情况的调查,可以依法确定贿赂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三条,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依照本法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