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贿金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应根据刑法第390条的规定,以贿赂罪追究刑事责任:㈠向三人以上行贿的;㈡利用非法所得为行贿的;㈢利用贿赂手段谋取职务晋升,从事非法活动;㈤向司法人员行贿;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影响司法公正的;
第8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犯有行贿罪,《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认定为:(一)本单位行贿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者,并且有本解释第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之情形之,㈢其他严重情节。为了牟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造成经济损失达10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的,应认定为刑法第390条第1款规定的“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第9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犯有行贿罪,《刑法典》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认定为:(一)行贿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二)行贿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下的;并且有本解释第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之情形之一的;㈢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为了牟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造成经济损失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应认定为刑法第390条第1款规定的“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第10条:《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的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定罪量刑适用标准,参照本解释有关贿赂的规定执行。在刑法典第390条中,对于有权势者行贿罪的定罪量刑适用标准,参照本解释关于贿赂罪的规定执行。对于有影响的人,单位行贿金额超过二十万元时,根据刑法第390条之规定,应以向有影响者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贿赂数额在一百万至五百万元以下的,依照行贿罪中情节严重的处理。如为谋取私利,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不但会被判刑,而且会依法处以罚金,对受贿者利用职务便利造成国家损失的,同样要予以处理。
根据《刑法》第(263)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