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决定对违法者处以治安拘留的期限,从作出行政拘留之日算起,处罚前已采取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应当折抵。一天限制人身自由,即行政拘留一天。时期以日计,开始期间不计入在内。
根据《拘留所条例》第三十二条:执行拘留的时间以日为单位计算,从收拘当日到第2日为1日。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二条:对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在处罚前已经采取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应当折抵。限制人身自由1日,折抵行政拘留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