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权是指法定行政机关(特别是公安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法规的人员,在短期内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作为一种最严厉的行政处罚,行政拘留通常用于严重违反治安管理但不构成犯罪,而警告、罚款不足以惩罚的情形。因而法律对其设置、实施条件、程序都有严格的规定。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对行政拘留裁量实行行政拘留;期限一般在10日内,重在15天以内;被处罚人及其亲属在申请复议和行政诉讼过程中发现担保人或按规定缴纳保证金的,行政主体可以申请延缓执行行政拘留。与刑事和司法拘留不同的是行政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