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人(男方):姓名、年龄、民族、户籍所在地(未在户籍所在地的,列出现住地)、身份证编号。协议人(女方):姓名、年龄、民族、户籍所在地(未在户籍所在地的,列出现住地)、身份证编号。协议人双方于年月日在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登记手续。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生育子女。现双方就分居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1、_____与_____自愿分居。
2、夫妻共同财产有:根据客观情况,详细列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确定夫妻共同财产暂归夫妻一方管理。
3、夫妻共同债权、共同债务有:详细列明。除已列明的共同债权、共同债务外,分居期间发生的债权和债务,在谁的名下,则由谁享有或承担。
4、夫妻在分居期间的所得为各自所有。
5、分居期间,婚生子女的监护权,暂归_________________。另一方给付抚养费元/月。给付方式:_________________。未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每月享有_____次探望权。在每个月_____,时间为_____。探望地点为_____。遇有特殊情况,探望次数、时间、地点等可由双方根据子女情况另行约定。本协议一式贰份,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生效。协议人: 协议人:年月日 年月日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夫妻约定财产制】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