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如下:
1、一方有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四种行为之一;
2、因一方的上述行为导致双方离婚;
3、另一方受到损害;
4、另一方没有过错。
无过错方是指从事“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的行为的配偶一方。如果双方均有上述一种或数种“过错”行为,则双方均不享有该种请求权。
所以,只有过错方有上述法定情节,而您是无过错方的,无过错方提起赔偿请求,法院才可能会支持。仅有婚外情即婚外性行为,法院支持赔偿诉请的可能性是不大的。若生活中,因为对方有外遇离婚的话,此时起诉到法院,若确实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的,那么法官会准予夫妻离婚。但由于单纯的外遇行为并不属于法定的离婚过错行为,这种情况下要想获得离婚赔偿,相对就比较难了。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离婚损害赔偿】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