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比两种犯罪的区别,需要从以下六个方面着手:
1.主体不同两罪均为身份犯,主体为特殊主体,但贪污罪的主体并不一定是国家工作人员.尽管它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但是,依法受国有单位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也可以成为腐败犯罪的主体;受贿犯罪的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
2.两种行为方式不同的犯罪,尽管在客观方面必须利用职务便利.但是贪污罪是以侵吞、窃取、骗取或其他手段实施的;而受贿则有索贿.商业贿赂.斡旋受贿和事后受贿五种行为方式。
3.利用职务便利的涵义不同贪污罪中.利用职务便利是指利用职务范围内权力和地位形成的主管.经营.管理或处理公共财产的便利条件,以职权活动为重点,在贿赂犯罪中,职务之便是指在职权范围内行使某项公共事务的权利,以职权活动为重点,以公权力为中心,凡可用于交换他人财物的职务均可使用,任人唯亲。任人唯亲,即使是已经任职的,也可任用其他职位。
4.利用职务便利的不同方式在贪污罪中.犯罪人是利用手头上的职务便利,直接取得公共财产:在受贿犯罪中。犯罪人是指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后再向其索取财物的行为,即行为人并不是直接取得财物。
5.非法获取财物的时机不同于当代社会,我国刑法中的内容也会适时作出某些调整,由于毕竟要适应社会的变化,当然刑法中有这样的一句话就对量刑作出了较为详尽的说明,二是还规定了贪污与贿赂的区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