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刑法中,贪污罪是对犯贪污罪的,分别按照以下规定分别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没收财产。
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造成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终身监禁或死刑,并没收财产。不处理多起贪污罪的,按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前款罪,提起公诉前如实认罪,坦白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减轻处罚;犯前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而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二年期满减为无期徒刑后,不能减刑、假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