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又根据本法第93条,国别人员包括可以确定的国家工作人员,即在国家机构任职的人员,以及拟设的国家人员,即国营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有企业、企事业单位、非国有企业、企事业单位、从事公务者,社会团体及其他依法执行公务者。(二)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由故意构成,只有行为人出于故意而犯下的贿赂行为才构成受贿罪,过失行为不构成本罪。
(三)客体本罪侵害的对象是复合客体。主体为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的正常管理活动,次要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该罪行以财物为对象。包含:货币,证券,商品等。
(四)客观性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利用职务便利向他人索取财物、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我们所说的职务便利,是指权力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所谓接受他人的财物,即对他人的财物进行索取;所谓为他人谋取利益,是指许诺为他人谋取利益,许诺的方式有承诺、实施与实现。如果存在这一阶段的行为,就具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要素。
《刑法》第二十八条,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