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监护人因智力、体力相对不足等客观原因无法履行监护义务,法律应给予其辞职权或拒绝权。概述各国立法中有关辞任或拒人的正当理由,包括监护人年高、生病、残疾、远离被监护人或已多次监护,以及社会工作过于繁忙等。有鉴于此,我国应规定,如果发生下列情况,监护人可提出辞任或拒绝:
(1)年满六十五岁。
(2)有病或残疾很难正常履行监护职责。
(3)由于照顾老人小孩或生病的配偶的家务活特别忙。
(4)监护责任已超过两人。
(5)现役军人或政府要职公务繁忙等。
这不仅有利于减轻监护人的负担,而且能够尽可能避免由于监护人的原因而损害其利益。
而我国监护制度并未明确规定监护期限。实际上,对未成年人的监护权仅限于18岁。但是精神病人的监护权通常是无限期的,在成为监护人之后,必须履行监护义务,直至其恢复或死亡。长期的监护责任是极其繁重的,而其他潜在的监护人则处于无序状态,极容易造成人力资源的浪费。所以,立法应对监护期限作出明确的规定,既有利于对被监护人履行监护责任,又不会给监护人带来过大的负担。外国在这方面有明确的规定。法国民法典第491-1条规定:“配偶和直系卑族或法人除外,任何一个成年人的监护权不得超过五年。在期间内,监护人要求更换或更换。”瑞士民法典第415条规定:“监护人通常任期两年;监护人期满后,在一般情况下,仍继续任职两年,监护人在当选后四年仍不能继续连任。在修改了92年之后,德国监护权的期限确定了保护人最多5年任期,而且至少每5年改选一次。以此为参照,可规定,我国的监护期限为5年,最多连续两届连任,其后需重新确定监护人;其他未行使监护权的监护人有权监督在任监护人的行为;以及在确定轮流监护人人选时,从有利于保护的角度考虑。
综上所述,夫妻中无监护人,但若其中一方无民事行为能力,则为该行为,由于可以设立监护人,因此,在我国也有法律规定,一般十八岁以下的公民都能正常工作,不再有监护人的存在,一般自己的事都能主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四条 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第二十九条 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